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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先约定违约责任谁来负

————购房合同类纠纷频发

海峡都市报  作者:蔡潇璇  2012-08-10 10:11

[摘要] 看房子、付定金、签合同、办按揭、收房、办证……如果把整个购房过程比作一链条,想必每位购房者都希望各个环节都能顺利运转。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特别是看似有保障的合同环节,可能最容易“掉链子”。

对合同条款有异议 应协调一致后再签字

市民B先生欲购买一处房产,细心地对购房合同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发现合同中有两个条款不能接受。个问题是,合同条款中写道,项目如果没有达到规划条件,购房者可选择拒绝交房,以交房处理,或可选择同意接收,每日赔偿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然而,“我不能接受的是,售楼部要求我必须选择第二项,不能拒绝交房。”B先生对此愤然。

另外,在办证相关条款中讲到,365天内会将办理房产证的手续递交相关部门,但是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果他们做不到,应该如何处理?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尽管B先生表现出不满的态度,售楼人员还是没有给出相关说法,为此交易一度陷入僵持。

对于B先生的遭遇,李色阳律师表示,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商品房的规划条件,会影响今后房产证能否顺利办理,开发商如果交付的房产存在瑕疵,也会影响到购房者房屋权利的行使。所以,双方可以就这两个事项进一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B先生又要求房屋不能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合同自然无法签订,没有签订的合同对双方也就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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