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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先约定违约责任谁来负

————购房合同类纠纷频发

海峡都市报  作者:蔡潇璇  2012-08-10 10:11

[摘要] 看房子、付定金、签合同、办按揭、收房、办证……如果把整个购房过程比作一链条,想必每位购房者都希望各个环节都能顺利运转。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特别是看似有保障的合同环节,可能最容易“掉链子”。

看房子、付定金、签合同、办按揭、收房、办证……如果把整个购房过程比作一链条,想必每位购房者都希望各个环节都能顺利运转。然而,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特别是看似有保障的合同环节,可能最容易“掉链子”。

日前,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购房者群体日趋见涨,房屋类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在近半年多时间里,购房合同方面的纠纷占据此类纠纷的较高比例。

合同方面的纠纷有哪几类?购房者又该从哪些方面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期《房产周刊》服务版,我们邀请律师解析此类纠纷的原因,以及应如何防范纠纷发生等问题,希望能给购房者一些参考。



购房过程中合同类纠纷很常见

合同,被称作“书契”,而在当前社会,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按理说,既然双方就买卖事宜已经达成协议,并且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就不会有太多的隐患和纠纷,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日前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随着房地产行业不断发展,房屋类的纠纷也日趋增加,而多种房产纠纷类型中,又以合同类纠纷居多,此现象在今年来表现得尤为明显。与此同时,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咨询、受理的购房案件中,合同类纠纷最为常见。

为什么购房合同方面容易发生纠纷呢?据工商部门相关分析显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标的额大、质量认定专业性要求高等特点,合同类纠纷频发,主要缘于合同格式、合同义务不对等,或者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这些,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

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色阳认为,合同纠纷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从以往接受咨询和受理的案件来看,有些是因为合同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违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为纠纷留下隐患。一部分是由于合同知识缺陷导致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而留下纠纷隐患。另外,还有些是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情势变更因素而产生的。

合同类纠纷 常体现于七种情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基于不同的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也不同。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分析材料显示,他们所接到的购房合同方面的咨询与纠纷,主要有几大类。

其一是房屋交付期限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在此类纠纷中,以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产交付购房者的居多,简单来说就是交房。

其二是双方对房屋改造的争议。多数情况是,开发商交房后,消费者对房屋进行装修,开发商则不同意消费者对房屋的部分改造,由此引发纠纷。

第三是办理按揭及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方面的争议,这主要表现为开发商承诺办理的手续,在签订合同后无法办理导致违约。

其四则是违约责任的争议,如不退赔购房定金或不履行合同协议,双方对违约责任无法达成一致等。

对此,李色阳律师补充称,除了这四个方面的纠纷外,合同方面的纠纷还有另外三种类型。一是商品房预售时存在的收款行为,如会员服务金等;二是更改房屋设计,房屋面积差异,擅自改变公用场所用途;此外,还有房屋销售广告,房屋设计更改、物业用房、房屋公摊、免责事由、前期管理物业管理等,都是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常见案例。

事先明确违约责任 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众所周知,房产属于高消费产品,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倾其所有也只能勉强购置一套小户型房产。也正因为如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认真谨慎,避免因为合同缘故而带来烦恼和损失。

现实情况是,有不少购房者对购房合同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这一环节的具体操作上,应该从哪些方面做到防患于未然?李色阳律师建议,为降低合同签订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发生,购房者应当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楼盘基本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因素。

与此同时,对于开发商所承诺的事宜,以及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应该和开发商落实清楚,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也要事前约定好相关违约责任,提前做好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以便遭遇此类纠纷后,可以按照约定解决问题或掌握更多主动权。

上述说法得到行业人士以及一些购房者的认可。有行业人士表示,如今购房合同多为范本,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需要人为填写的部分要仔细查看,另外应特别关注房屋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条款。而像今年63岁的购房者方先生,觉得自己拿捏不准,对合同条款也不熟悉,在购房时请律师陪同前往,以规避合同方面存在的风险,此种购房方式将会更有保障。

□案例解读

精装标准未写入合同 可要求退还预付款

晋江的A先生,于5月初购置了一套精装修房产。A先生介绍,当时销售人员介绍精装修的标准,为每平方米近两千元,交房后除了家具外,其他固定的生活设施一应俱全。看过样板房之后,A先生很满意,当场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

几日后,售楼部通知A先生到场签合同,此时他才发现,合同中对精装修的具体情况只字未提,只是含糊地称其购买的是精装修房产。A先生当即要求对方把精装详情写入合同,否则就退房,但是对方不仅拒绝了,还要求A先生限期支付余款,A先生为此愤然离去。

事后经过了解得知,A先生所购买的整栋楼都为精装修配置,但是合同格式是统一范本模式,没有提及精装修。就此,李色阳律师表示,楼盘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在介绍相关楼盘时,会作出某些虚假承诺或模棱两可的措词,使购房者产生误解而作出错误决策。

在该案例中,由于双方对精装修标准没有在现场进行确认,容易出现过后一方不讲诚信而留下纠纷隐患。为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在销售人员推销楼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对方将精装修的标准书面化、具体化,或将现场购房谈判过程以录音等电子载体记录下来,以此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纠纷发生后,如果A先生认为对方违反诚实信用而无意购房,鉴于其支付款项的性质为预付款,可以不签订合同并要求对方还款,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合同条款有异议 应协调一致后再签字

市民B先生欲购买一处房产,细心地对购房合同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发现合同中有两个条款不能接受。个问题是,合同条款中写道,项目如果没有达到规划条件,购房者可选择拒绝交房,以交房处理,或可选择同意接收,每日赔偿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然而,“我不能接受的是,售楼部要求我必须选择第二项,不能拒绝交房。”B先生对此愤然。

另外,在办证相关条款中讲到,365天内会将办理房产证的手续递交相关部门,但是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果他们做不到,应该如何处理?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尽管B先生表现出不满的态度,售楼人员还是没有给出相关说法,为此交易一度陷入僵持。

对于B先生的遭遇,李色阳律师表示,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商品房的规划条件,会影响今后房产证能否顺利办理,开发商如果交付的房产存在瑕疵,也会影响到购房者房屋权利的行使。所以,双方可以就这两个事项进一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B先生又要求房屋不能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合同自然无法签订,没有签订的合同对双方也就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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