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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房地产中介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就要出局

泉州网  2017-02-22 09:54

[摘要] 近日,市住建局出台《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等。该《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核心提示

近日,市住建局出台《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等。该《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打造信息化平台 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

我市将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配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房源核验”、“存量房网上签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4个子系统。同时,打造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该平台对外公示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发布房源租售信息。

通过“房源核验”子系统,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开通房屋权属在线查询,为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生成房源核验二维码。《规定》要求,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的房源核验自然状况(坐落、房号、面积、用途)及产权状况(查封、抵押、异议登记、权属登记),实时更新产权状况。

房源核验后统一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一经法院查封或其他因素限制,要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灰色”进行警示。未验证通过的房源,不能接受委托,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应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进行标识,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此外,我市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设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将被扣分

《规定》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度,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

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十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受到刑事处罚,或信用综合评价分达到20分及以下的,予以纳入“失信名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综合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视情况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重大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2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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