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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住房租赁新政:个人出租住房可减免个税

东南早报  2016-12-01 14:27

[摘要] 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省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 研究同意,《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昨日下发。

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省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 研究同意,《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昨日下发。

鼓励租赁企业承租房屋转租

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 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各地工商部门将为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向房屋产权人承租房屋后,以自己名义出租,或者接受房屋产权人委托代为出租,或者购买房源出租等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其所缴契税给予奖励;对住房租赁企业5年内房屋租金收入所缴的地方性税收收入,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政策由市、县 制定。

通过采取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

开发商可自营出租房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销售向售租并举转变,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订单式开发”,建立“开发+租赁+销售”的多样化运营模式。

鼓励各地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例,投报配建比例高者为竞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营出租,也可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所配建租赁住房的出租业务。

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鼓励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成套或非成套住房依法出租。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住房,通过 建立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

同时,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住房租赁网签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住房承租人持有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 、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公租房保障对象将扩大

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把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本地户籍人口,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城市,应结合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鼓励企业 新建租赁住房,对企业 新建租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允许写字楼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经批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但已对外销售、功能上不适合居住且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区域的商业用房项目除外。

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

个人出租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 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 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 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税。个人出租住房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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